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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时间:2019-04-26

来源: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民事行政检察科

录入:高佩琳

审核:徐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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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监督范围

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工作流程

受理→审查→提出监督措施

民事检察申请监督条件

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民事检察申请监督途径

受理机关: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诉讼违法举报中心
地    址:讷河市环城东大街32号
电    话:0452-3372000
邮    编: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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